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吉安市建筑協會。英文名稱:Ji’A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JACA。
吉安市建筑協會是由吉安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建筑行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吉安市外注冊但在吉安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各縣(市、區)建筑協會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吉安市。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指南,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建筑行業的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推進市場誠信建設,為振興吉安建筑業發展作貢獻,在行政主管部門與建筑企業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吉安市民政局,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國共產黨吉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員會。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的住所設在吉安市吉州區吉安南大道6號。
第五條 本會的網址: www.mrxzp.cn 。
第二章 黨建工作
第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團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設基層服務型黨組織的要求,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第七條 本會實行黨員管理層人員和黨組織班子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制度。原則上本會黨組織書記由協會負責人中正式黨員擔任;協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正式黨員理事或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由上級黨組織選派,并全力支持選派黨組織書記開展工作。黨組織書記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選舉產生。
第八條 本會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和監督制度。本會開展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黨組織書記需參與討論研究。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須征得黨組織同意。建立健全黨組織與理事會、監事會(或監事)日常溝通協商制度,強化黨組織對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定期組織黨員、監事等聽取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本會支持配合黨組織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充分發揮黨組織在社會團體的誠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主導作用。
第十條 本會黨組織為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相關黨內法規按期進行換屆。
第十一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須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十三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吉安市建筑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查統計,掌握行業動態,反映行業現狀與訴求,提出行業經濟發展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誠信機制,協調規范行業內部經營行為和競爭手段;開展行業評優評先、行業自律檢查;規范行業行為,推進行業管理,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建筑行業標準、規范,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地達標評估、技術鑒定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提升管理水平,促進技術革新,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組織建筑行業各類優質工程、先進企業和優秀人才等評審工作,并向行政主管部門推薦;
(六)收集、分析和傳遞行業市場信息,促進人才、信息、技術資源庫的建設,開展科技創新、信息咨詢、內部協調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務;
(八)開展各類專業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方面的培訓,不斷提高建筑企業的整體素質;
(九)發展同省內外同行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經驗交流,搭建合作平臺,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十)承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事項和協助有關社會團體、會員單位辦理相關事項。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在吉安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建筑業相關的企業和縣(市、區)域建筑行業社團組織,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經批準方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并附單位法人證件(復印件)和企業單位資質證書、情況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吉安市建筑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合理建議;
(五)有權獲得吉安市建筑協會服務及獲得協會出版的刊物、資料和信息;
(六)享有經吉安市建筑協會推薦或委派,代表吉安市建筑協會參加國內外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可以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的產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結合、反復醞釀的辦法進行。
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六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單位1/3且為單數,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1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包括籌備組會議紀要、擬任理事以上候選人和監事候選人名冊、會議議程、選舉辦法、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人員兼職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的批復等),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0個工作日報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3。
第三十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三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七)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
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本會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1/2且為單數,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除第二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十二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
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為常務理事的1/2且為單數),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辦協會會刊、簡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五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