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筑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吉安市建筑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為加強與會員的聯系,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本會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會籍系指會員資格的申請、審批,權利、義務關系的建立、變更,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會籍管理的基本規定。協會常務理事會如果通過新的相關規定,本辦法服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三條 申請加入吉安市建筑協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3、在本會行業領域內的建筑企業、與建筑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
第四條 會員證及審驗管理
1、會員入會應由申請單位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協會審批后頒發會員證書。
2、會員單位應按會員證的要求如實記錄相應事項。
3、會員證實行每兩年審驗一次的審驗制度,逢單數年份進行。
第五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應明確一名副職領導或中層干部擔任與協會聯系工作的聯絡員,并將名單上報協會。會員單位更換聯絡員應書面通知協會。
第三章 活動管理
第六條 會員是參加協會活動的前提條件,非會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協會活動,但實行差別待遇。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向本會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獲取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5、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4、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5、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真實資料。
6、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有變動,應在變動后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秘書處。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條 協會每兩年開展一次“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評選活動,逢單數年份進行。優秀會員單位是評選市先進企業的基礎。在企業綜合評價中,對獲得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的會員單位,予以適當加分。
第十條 協會根據相應工作管理辦法,可以授予“優秀聯絡員”、“優秀會員單位”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會員單位的處罰分為:
1、行業內警告;
2、取消單項或多項業內評優評獎資格;
3、罷免常務理事單位;
4、罷免理事單位;
5、勸告退出會員單位資格;
6、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7、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8、對外駐施工企業的處罰,向其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報。
第十二條 處罰的具體實施按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十三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分為三種情況:自行退會、勸告退會、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留會觀察1年。觀察期間暫不享受會員服務優惠待遇。會員不履行義務或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自動退會后可以重新入會,按第五條第1款辦理。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及自律行規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的單位,經會長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予以相應的會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安市建筑協會負責解釋,自2013年4月10日起生效。